中新社澳门5月17日电 (记者 龙土有)澳门特区立法会17日举行全体会议,一般性讨论及表决通过《修改第5/1999号法律〈国旗、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〉》法案。
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会上引介法案时表示,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《国旗法》和《国徽法》的决定,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确保《国旗法》和《国徽法》在澳门特区得到正确和有效实施,特区政府对第5/1999号法律《国旗、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》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,草拟了本法案。
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:倡导居民在适宜场合使用国旗,明确居民在庄重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,以表达爱国情感;完善国旗、国徽的尺度规定;完善国旗志哀的规定,并规范特定人士逝世时可覆盖国旗的情况;同时完善国旗、国徽的使用规范,禁止将国旗、国徽使用于外观设计专利,禁止倒挂、倒插或随意丢弃国旗等。
此外,法案还建议完善国旗、国徽的教育相关规定,在国歌已纳入中小学教育基础上,将国旗、国徽的内容也纳入在内。(完) 【编辑:卞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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